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再进行考核。一至六级工程师可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级以下工程师维持工程师称号;技术员改称助理工程师;助理技术员改称技术员。技师维持原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可以继续沿用,今后不再确定和晋升高级技师。
2.对一九六七年以来晋升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由各局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验收。凡经过技术(学术)组织评议通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均予以认定,不再进行考核,按对应的技术职称进行套改。未经技术(学术)组织评议,或虽经技术(学术)组织评议,但掌握条件有偏差的,要经过评定委员会进行补评。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条件尚不具备,但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可以达到的,可暂保留其技术职称,待再一次补行考核评定,条件具备时再补发证书;条件太差的,或是从事非技术性和非技术管理工作的,晋升的技术职称应予以撤销。从工人中晋升的工程师,基本具备条件的可予以认定,符合技师条件的改为技师。同我市规定的技术职称和标准不一致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国务院《暂行规定》条件的,按对应的职称进行套改。条件不具备的应按照条件,重新评定技术职称。
3.正、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是技术行政职务,其技术职称,六级以上工程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级以下的套改为工程师。对工资额相当六级以上而未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0.01.23
  • 实施日期:1980.0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



市科委:
  去年十二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于去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九日,召开了全国科技干部工作座谈会,对国务院批转的《暂行规定》做了说明,并制定了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我们与市委组织部、市委、市革委有关各部、委、办共同研究了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市、局、公司三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市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高级工程师。委员名单由市科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请市革委批准。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从各系统知名高级工程师中选拔,市科委主任、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市经委、建委的总工程师为当然委员。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为了加强同行评议,根据需要,市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核小组,由跨系统同行业中知名高级工程师组成。由市科委负责授予高级工程师职称,并颁发证书。
  局级和相当局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工程师、技师的评定和向市评定委员会推荐高级工程师。委员七至十一人,由各局批准,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至少有三名高级工程师和若干水平较高的工程师组成。主管科技干部工作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为当然委员。由各局负责授予工程师、技师职称,并颁发工程师证书。
  各公司和相当公司级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向上级推荐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委员七至十一人,委员名单由公司批准,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管科技干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副所长)和总工程师为当然委员。委员应是高级工程师或水平较高的工程师,也可吸收个别老技师。公司和相当公司级单位负责授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技术职称。如本单位技术力量较强,有三名高级工程师参加评定委员会,经局批准授权,可以评定工程师、技师,但仍需由局授予工程师、技师职称和颁发工程师证书。如本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评定委员会,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也可以聘请外单位同行业的工程技术干部作为顾问,参加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工作。
  不成立评定委员会的单位,可按以上原则,成立五至七人的评审小组,负责以科技人员的考核和向上推荐工作。
  市科委科技干部处和各局、公司、基层单位负责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有关考核评定的调查研究、组织工作和材料准备等具体事宜。
  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由具有规定的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技术干部担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大家大胆发表意见,但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为了保证评定的质量,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超过半数委员同意才算通过。通过以后,写出书面考核报告和评语。
  已经成立了技术(学术)委员会或负责评定技术职称组织的单位,如符合上述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正式命名为评定委员会。需要调整充实的,应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充实。评定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办法,按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所拟办法执行。

二、做好技术职称的复查验收和套改工作。

  我市原来规定的工程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的标准,和国务院颁发《暂行规定》中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标准基本一致,为做好复查验收和套改工作,我们的具体意见是: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再进行考核。一至六级工程师可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级以下工程师维持工程师称号;技术员改称助理工程师;助理技术员改称技术员。技师维持原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可以继续沿用,今后不再确定和晋升高级技师。

  2.对一九六七年以来晋升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由各局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验收。凡经过技术(学术)组织评议通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均予以认定,不再进行考核,按对应的技术职称进行套改。未经技术(学术)组织评议,或虽经技术(学术)组织评议,但掌握条件有偏差的,要经过评定委员会进行补评。凡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条件尚不具备,但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可以达到的,可暂保留其技术职称,待再一次补行考核评定,条件具备时再补发证书;条件太差的,或是从事非技术性和非技术管理工作的,晋升的技术职称应予以撤销。从工人中晋升的工程师,基本具备条件的可予以认定,符合技师条件的改为技师。同我市规定的技术职称和标准不一致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国务院《暂行规定》条件的,按对应的职称进行套改。条件不具备的应按照条件,重新评定技术职称。

  3.正、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是技术行政职务,其技术职称,六级以上工程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级以下的套改为工程师。对工资额相当六级以上而未
定级的工程师,不能按其工资额套改,应根据本人条件,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凡符合套改条件的(包括已退休的工程技术干部和原有技术职称现已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套改,并向群众公布。套改以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高级工程师套改以后,报市科委备案。套改人员一律由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填写套改表格,装入人事档案。要结合套改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在业务档案中记录套改意见。

三、结合复查验收,继续抓好考核晋升技术职称工作。

  全国科技大会以来,我市考核晋升技术职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绝大多数单位对晋升工作是严肃认真的,新晋升的工程师,绝大多数是具备条件的。许多单位对晋升工程师的标准掌握偏严,个别单位掌握标准偏宽。从全市来看,还有相当数量具备工程师条件的科技干部尚未晋升,考核晋升工作尚需继续进行。
  各单位评定委员会成立以后,要按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做好已具备晋升条件的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工作。凡拟晋升技术职称的,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评审组织推荐,由本人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填写晋升技术职称呈批表,连同考核对象的技术报告、学术总结、论文等资料,一并提交评定委员会讨论评定。需晋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由所在单位的评审组织推荐,逐级上报,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局和市评定委员会讨论评定。经过评定同意晋升的,由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将呈批表装入人事档案,并将评定结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统一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各级党委要从方针政策上加强领导,注意解决在建立评定委员会、复查验收和考核晋升技术职称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有关部、委、办要督促各局尽快把各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起来,推动套改和晋升工作。各级领导要支持评定委员会做好评定技术职称工作,爱护他们的积极性,耐心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暂行规定》正确地贯彻执行。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要会同评定委员会进行检查,并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如发现评定委员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等违反国务院《暂行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停止其行使职权,并按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改组评定委员会。由于贯彻国务院《暂行规定》的具体工作十分繁重,随着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的任务将日益加大,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力量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必须相应加强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力量。全市有科技干部的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负责科技干部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在配备专职干部时,要适当配备一些科技干部参加这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指定二、三名委员,今年上半年专职或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复查验收、套改技术职称和已具备晋升条件的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工作,并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内完成。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