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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4]2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0
  • 实施日期:2004.04.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实施《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了《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市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坚持谁制定、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制定含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质、资格;涉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提出意见,由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制定机关领导签发施行。坚决纠正不经法制机构审核,不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直接由主管领导签发施行的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严禁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上位法或转发的上级政府、部门文件增加条件、增加环节、增加手续,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边清理、边创设。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检查、通报等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工作法定化、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备案工作队伍建设和网络建设
  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既要负责将本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备案,又要严格依法对下级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进行纠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决定。因此,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但要精通法律,还要讲政治、讲大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法制机构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备案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制信息网络,加大办公自动化基础设施投入,凡法制机构目前没有计算机,或计算机性能落后、达不到与市政府法制办实现网上电子报备要求的,要在5月底前全部配齐或更换。从事备案工作的法制人员要掌握并运用现代化手段,实现网上报备。届时,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要进行督办和验收。

  四、严格审查,有错必纠,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开放、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支持和维护。对于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以及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纠正或者撤销。涉及与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各部门要停止执行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严禁部门不顾全市大局、各自为政的行为发生。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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