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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说明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融租装改办[2016]3号
  • 发布日期:2016.02.22
  • 实施日期:2016.0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贸融资与租赁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说明的通知
(津融租装改办〔20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业集团(控股)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2日

关于《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
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4号),现就《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设备价款。《办法》所称设备价款即租赁本金。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设备价值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金额,其变化情况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偿还明细表确定。

  二、综合费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一般包括租赁利率、手续费。《办法》所称综合费率,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上述两项费率。

  三、补贴比例。《办法》所称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为年化率,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率低于5%时,补贴比例按约定费率执行;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率高于5%时,补贴比例按5%执行。

  四、补贴期。《办法》所称补贴期,是指项目单位已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的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时间。

  五、补贴标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还租方式、还租周期,补贴标准由上述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相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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