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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中介机构的实施细则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计服务[2004]217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 实施日期:2004.04.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综合规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中介机构的实施细则
(津计服务[2004]217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中介机构的宏观管理。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制定规划,把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转移给相关中介机构,研究鼓励和扶植政策,加强监管和调控。做到人员、机构、职责、方案的"四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经纪人公司、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发挥中介机构行业自管的作用,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一)赋予自律性行业组织自主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和参与行业规划编制的职能。除国家和我市有规定的外,行业内的资质审定、经营行为和业绩评比的标准统由自律性行业组织参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予以制定。强化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行业内部价格协调,禁止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完善中介机构自律性运行机制。自律性行业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按照自律性行业组织的章程选举产生并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其领导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国家公务员身份。自律性行业组织的下属分支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应由自律性行业组织自主决定。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管理
  (一)建立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依法实施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制度和违法曝光制度,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和中介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的信用记录。对诚心经营、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要给予奖励和免检,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等。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对职业人员混岗、串岗现象要认真清理。对业务开展不力,服务水平不高,会员满意度较差的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
  (四)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内外资企业有权自由选择会计、律师、评估、咨询、职业介绍、人事代理及人才信息等中介机构。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内、外资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地反映问题,公正公平办理业务,按规定收费。
  (五)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脱钩,政府现职人员不得担任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已兼任中介机构领导职务的政府现职人员必须在半年内退出。

  四、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将我市中介市场向全国和国际市场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中介机构、人才及资金来津,提升我市中介机构的素质和竞争力,形成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介机构
  借鉴国内外成熟中介机构经验,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大力发展合伙制、有限责任制和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经济组织加入自律性行业组织,非公有经济组织在自律性行业组织内与其他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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