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的批复
(津水审批〔2015〕203号)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收悉,你单位坐落于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属地源热泵用户,具有完好机井2眼,取水用途为:空调用水,上一取水周期许可水量为9.31万立方米/年,根据实际情况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将天津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取水许可证变更到你单位名下,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取水权人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展手续,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三、请你单位按《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要求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你单位要严格按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四、报送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五、你单位应定期检查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如发生异常,及时上报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我们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维修更换。
六、地下水井如有出水量异常、水质恶化等失去使用价值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情况,你单位应向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机井报废申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井队,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封填时应当由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现场监督。地下水井报废后仍需更新的,按取水许可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七、地下水井如发生井权转移的情况,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并与接收方一同办理变更手续。
八、如地下水井暂不使用,应向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封存申请,我局将委托具有资质的井队对该井进行技术鉴定,确有使用价值的办理封存手续,机井实施铅封;无使用价值的,按要求进行回填。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