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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纳入行政许可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设[2006]869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
  • 实施日期:2006.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纳入行政许可的通知
(建设[2006]8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的规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现将该项行政许可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新增地基基础工程检资质及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换证等申请,在市行政许可中心第87号窗口受理。

  二、 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及换证的申报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应通过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基础检测计量认证;
  (三)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基础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五) 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 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及换证,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也可在www.tjkcsj.com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㈣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归属证明材料,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证明;
  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㈥办公场所及设备堆场的租赁或所有权证明;
  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基础检测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及换证的申报程序(见附件)

  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2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市建委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需要延期的,向市建委提出换证申请,对于符合资质申报条件的予以换证。

  六、 建设部第141号令施行前,原由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审批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建设部令要求重新进行资质申请,并于2006年8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中心87号窗口。

  七、 2006年12月31日前,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证书》和市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证书》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略)
  附件: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及换证的申报程序(略)

  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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