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鼓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文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16号
  • 发布日期:2017.02.24
  • 实施日期:2017.0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商业贸易审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鼓励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7〕16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鼓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2月24日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鼓励办法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以商贸经济提质增效、培育新增长点为主攻方向,全面促进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鼓励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滨海新区“十三五”规划关于产业发展方向的总体思路,推动商贸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抓创新、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焕发其“进”的精神状态,提升滨海新区商贸企业的活力、实力及竞争力,促进新区商贸经济稳步发展。


  二、主要目标

  用三年时间(2016年-2018年),培育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的新型商贸业态,打造上档次、高水平、具有龙头示范作用的商贸企业,造就综合素质高、具备创新意识和先进管理理念的企业管理队伍。不断增强企业内在增长动力,培育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支持范围及要求

  1.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且纳入新区商业统计数据库的商贸企业,2016年至2018年,每年均可申请一次。

  2.企业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期内的市级或区级劳动关系和谐。

  3.企业管理团队成员需爱国敬业、依法纳税,无不良信誉记录和违纪违法记录。

  4.兼营批发、零售业务的获支持企业,以较高支持额度为准,不同时享受两项支持。

  5.支持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组织、经营、管理者。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商贸领军企业的发展

  1.年销售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且保持正增长的批发类企业,奖励40万元。

  2.年零售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保持正增长的零售类企业,奖励20万元。

  (二)支持商贸先进企业的发展

  1.年销售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下,且增长达到15%以上(含15%)的批发类企业,奖励25万元。

  2.年零售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且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零售类企业,奖励15万元。

  (三)支持商贸优秀企业的发展

  1.年销售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50亿元以下,且增长达到30%以上(含30%)的批发类企业,奖励8万元。

  2.年零售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5亿元以下,且增长达到25%以上(含25%)的零售类企业,奖励5万元。

  (四)支持商贸潜力企业的发展

  1.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数据库的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奖励2万元。

  2.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数据库的零售类企业,年零售规模达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1万元。

  (五)支持新型商贸业态的发展

  对全国性平台类企业落户新区,并纳入新区商业统计数据库的,年交易规模达到300亿元(含3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五、组织考核

  成立滨海新区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六、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于年度1月底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功能区管委会、街镇。

  2.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商务委。

  3.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企业名单报区促进商贸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商务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5.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结果,将支持资金统一拨付功能区管委会及街镇,再由功能区及街镇拨付至获支持企业。


  七、附则

  1.相关功能区和街镇制定相应配套鼓励政策,奖励资金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2.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