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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我市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1]77号
  • 发布日期:2011.06.10
  • 实施日期:2011.06.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我市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1〕7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为做好2011年度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2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维护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儿童参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度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的主要目标: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各区县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保率达到应保尽保。市教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与问责,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工作安排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自9月1日开始。各区县教育局要抓住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新学期开学的有利时机,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各高等学校及中专学校,也要抓住开展新生入学教育的有利时机,做好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力争在入学教育期间完成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区县学生医保分中心应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到辖区内的学校上门服务,协调落实保险费上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学生、儿童参保的组织推动;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区县中小学、托幼机构参保的组织推动;各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参保的组织推动和落实;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及区县分中心要积极配合有关区县和学校,做好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的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组织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还可按照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适当组织补充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并采取恰当方式,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权利义务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认真解释和详细说明,避免出现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导致的纠纷。

  (三)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在组织学生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过程中,不得变相"搭车"收费或强行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承保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加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只能委托一家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并将于6月10日前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

  附件:承保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加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承保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附加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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