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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44号
  • 发布日期:2016.05.13
  • 实施日期:2016.05.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贸融资与租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关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

  为促进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涉及"一带一路"、"走出去"、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主要领域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水利、电力、通信和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现代农业,航空航天工程,信息工程等。
  (二)基本原则。
  1.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坚持融资担保政策性功能,尊重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作用。
  2.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推进科学协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夯实行业发挥服务效能的基础。
  3.加大服务重大工程建设力度。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增强实力、创新机制、规范经营,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发展目标。
  1.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建立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担保公司为补充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2.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再担保功能,形成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的担保组织体系。
  3.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全市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实现较快增长,其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担保在保余额占比持续增大,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
  4.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推动财政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整合重组。以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采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整合区县财政出资融资担保公司,完善股权结构,提升规模实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提升区县融资担保机构规模实力。通过整合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区县国资背景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推动国资背景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和作用,鼓励国资背景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推动优质合规的国资背景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本结构,整合业务资源,提升资本实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四)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借助中央扶持政策,以市级农业担保为龙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组织体系,构建专注农业、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探索设立财政出资的市级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支持1至2家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再担保功能,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到2018年底,争取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一)强化风险管理。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加强业务规范,夯实反担保措施;强化信息化管理措施,自主选择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本金托管;加强人员管理,持续开展培训教育,防范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聚焦担保主业。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融资担保主业,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实现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担保业务较快增长,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平均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依法合规经营。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规定规范经营,落实资本金银行托管和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要求,确保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以及融资担保业务集中度、放大倍数等风险指标符合规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一)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效率。到2018年底,重大工程建设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比2015年底增长2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非融资担保服务。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到2018年底,重大工程建设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比2015年底增长2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到2018年底,重大工程建设发债在保余额比2015年底增长20%。(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反担保方式。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监管评级制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精神,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林权、农业设施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作为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营造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效能的政策环境
  (一)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研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的非融资担保和发债业务风险进行风险补偿的方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完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市级再担保公司牵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系与体系的对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合理的银担风险分担比例。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对分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分担风险在40%以上的参与享受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
  (三)推动加强银行和担保业务合作共赢。推动银担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商业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每年由各家金融机构推选一家或几家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承保重大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提供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天津银监局)
  (四)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依法做好融资担保机构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追偿,协助做好债权保护和追偿,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加快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高法院、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五)改进完善指标考核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应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和重大工程建设担保业务规模及服务情况;对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行业发展法治环境。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行业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控风险等监管制度。健全市、区两级监管机制,落实各区县属地监管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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