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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9.22
  • 实施日期:2008.09.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资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812号)



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各区县、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部署开展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目的是查清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全面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安排用地计划、审批用地、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重要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是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的需要。


  二、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三、评价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实地勘查等方式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土地供应与保障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掌握开发区土地利用基本情况;通过对开发区内产值或销售收入较高企业的调查,掌握开发区内典型企业的用地状况。

  (二)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

  依据《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对特定时间点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用地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在用地调查和程度评价的基础上,对特定时间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进行测算。通过潜力测算,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用地挖潜的规模和分布,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成果

  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以下成果:

  (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报告;

  (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专题报告。

  成果包括纸质报告、图件和相应的电子光盘。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五、评价的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并可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规程执行,成果要符合规程要求。天津师范大学作为天津市的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全市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指导工作。


  六、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分类分步实施。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状况调查,11月中旬完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11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12月底前完成验收及报部审核工作;市级开发区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3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工作,4月底前完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工作,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七、评价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评价资料收集、审核等组织实施工作。各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的工作方案,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于2008年9月28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处备案。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区域内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开发区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辖区内开发区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定期开展阶段性检查。对未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成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区县,将暂停用地审批。

  (三)保证经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主要是为开发区扩区升级、保障用地服务,经费原则上由各开发区自行承担。各开发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保证经费足额到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贾艳杰 13802144257  jyj5900@126.com

  钱亮  13512996052  tjgtfgj@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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