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要求,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22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落实到位,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市和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许可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发〔2017〕46号文件中明确由国家部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及时了解国家层面取消后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衔接,并出台相应监管措施。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经市审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审批办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制度,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加强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管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操作规程,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条件,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标准化服务内容,全面实行标准化审批服务,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四、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改革发展新动能。
附件: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我市对应落实情况 |
1 |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一级)” |
2 |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地质勘查资质许可” |
3 |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办理类型,原事项名称不变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取水许可”的办理类型,原事项名称不变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的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原事项名称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
6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洪水影响评价许可”的子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许可”的部分内容,子项名称修改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
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洪水影响评价许可”的子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公路、铁路许可”的部分内容,子项名称修改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堤顶、坝顶、戗台用作铁路许可” |
8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移交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审批” |
9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拆除或闲置和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的办理类型“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原事项名称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拆除或闲置许可” |
10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资格、实验活动及菌(毒)种或样本(动物)运输许可”的子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资格及实验活动许可”的部分内容,原事项名称修改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活动及菌(毒)种或样本(动物)运输许可”,子项名称修改为“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动物(含疑似)实验活动许可” |
11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行政许可事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的子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的办理类型“内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子项名称修改为“外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仅限天津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 |
12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单位及电影制片单位许可”的子项“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许可”,原事项名称不变 |
1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 |
14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15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固定狩猎场所许可” |
16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行政许可事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
18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
19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自贸试验区、各区行政许可事项“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 |
20 |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 |
2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自贸试验区、各区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 |
22 | 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对应取消《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