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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89]60号
  • 发布日期:1989.09.1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
  • 实施日期:1989.09.1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
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 津政办发〔1989〕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工作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以下简称“四大工艺”)的宏观管理,在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同时,控制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次,管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厂、点盲目发展,按照原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经机〔1985〕739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四大工艺”生产的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为本市“四大工艺”主管部门,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四大工艺”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管理、监督以及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需新增、新建“四大工艺”厂、点,必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向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未经市调办批准,不得从事“四大工艺”生产。

  第五条 对我市“四大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电镀行业已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外,其他三个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内各企业凡需要在我市范围内加工协作“四大工艺”生产的,必须安排到我市规划内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进行。擅自安排到我市规划外或已撤销的厂、点生产,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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