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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3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会[2017]60号
  • 发布日期:2017.05.02
  • 实施日期:2017.05.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金融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3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津财会〔2017〕60号)



各区财政局,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一、执行期限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同时执行修订后的3项具体准则。同时,鼓励我市企业提前执行。执行财政部新修订3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财政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二、文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3个文件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或“天津会计网(www.tjkj.gov.cn)”下载。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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