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本市对危化品实行集中经营、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凡10月1日以后,在外环线以内各区、大港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其周边区域2009年10月以后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加气站除外),应分别进入河北区、保税区及大港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逐步进入交易市场,实现集中规范管理。
二、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的要求,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所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要覆盖交易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情况,尤其要明确经营单位储存方式,凡租赁或委托储存单位要提供相关合同证明,并附在安全评价报告内。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应及时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问题,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三、进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在市场内摆放危险化学品样品或储存实物,凡租赁或委托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储存场所要符合安全条件,具备相关资质,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全力支持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市场集中交易,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逐家开展安全大检查,100%覆盖,不留死角;加强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安全监管的有关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危[2009]64号
  • 发布日期:2009.09.30
  • 实施日期:2009.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禁毒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安全监管的有关通知
(津安监管危〔2009〕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支持下,自2006年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先后在河北区、保税区、大港区等地建立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各项功能,为发展和规范危化品经营活动做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市场安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本市对危化品实行集中经营、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凡10月1日以后,在外环线以内各区、大港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其周边区域2009年10月以后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加气站除外),应分别进入河北区、保税区及大港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逐步进入交易市场,实现集中规范管理。


  二、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的要求,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所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要覆盖交易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情况,尤其要明确经营单位储存方式,凡租赁或委托储存单位要提供相关合同证明,并附在安全评价报告内。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应及时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反馈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问题,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三、进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在市场内摆放危险化学品样品或储存实物,凡租赁或委托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储存场所要符合安全条件,具备相关资质,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全力支持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市场集中交易,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逐家开展安全大检查,100%覆盖,不留死角;加强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