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下发《关于规范天津市区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体育局
  • 发文字号:津体[2015]5号
  • 发布日期:2015.05.20
  • 实施日期:2015.05.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院校体育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下发《关于规范天津市区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办法》的通知
(津体〔2015〕5号)



各区县体育局、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体教结合促进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的精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的要求,促进青少年业余体校规范化建设,提高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为我市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现制定《关于规范天津市区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办法》,望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0日

  关于规范区县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促进区县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提高青少年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和我市体育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业余体校),应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战略和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活动。应坚持“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科学训练、系统培养,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

  第三条 业余体校的任务是:为我市培养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业余体校应为独立法人单位,由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教育等部门,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在中学、小学及社会的支持下开展业余体校的文化教学和运动训练等工作。



  第五条 业余体校应具有标准的可供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和竞赛的体育场地。设有400米标准体育场、训练馆、游泳馆等场馆设施。

  第六条 应按有关配置体能训练房、科研选材室、医疗康复室、教室(安排文化教学任务)及办公场所。

  第七条 根据开展训练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充足的设施装备、训练器材及运动服装。配置医疗康复、科研选材、信息网络、文化教育及运动员生活等设备设施,不断改善办校条件。

  第八条 各业余体校的办校经费应纳入区县财政支出预算,确保业余体校日常的训练竞赛、后勤保障等的正常运行。市体育部门对业余体校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政策。业余体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多渠道的筹资,接受社会支持,补充办学经费。



  第九条 各业余体校要按照我市青少年体育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市体育部门竞技项目发展的布局要求,科学地进行运动项目的设置。项目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县、本学校的实际,同时要适应天津市竞技体育等发展总体需求。

  第十条 业余体校应根据训练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办学经费等的实际情况,开设运动训练项目。一般每个业余体校开设运动项目的规模在8个以上。鼓励支持业余体校提升学校基础、提高办学质量,扩充项目设置规模的工作。

  第十一条 要根据各项目的运动特点和发展规律,科学建立青少年运动员受训的梯队。一般每个项目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年龄组训练队伍。

  第十二条 按照扩大参加训练青少年训练规模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运动项目的实际,科学设置各运动项目青少年受训人数。一般集体项目受训人数保持在参赛报名人数的2倍以上;个人项目每大项应保持20人以上。



  第十三条 业余体校的教练员、教师要忠诚党的体育、教育事业,认真贯彻体育方针政策,政治品德高尚,热爱青少年体育训练职业,弘扬顽强拼搏、勇于奉献的精神,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教练员一般具有体育专科院校学历。熟悉体育运动发展工作,掌握青少年科学训练规律,精通所教授运动项目训练的科学方法手段,具有培养高水平青少年人才的能力。积极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教练员。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工作。要根据青少年运动员身体发育和运动能力提高的规律,结合运动项目特点科学施教。认真执行《青少年运动训练大纲》,注重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青少年运动训练先进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业余体校教练员编制搞好教练员队伍建设。原则设置的每个运动项目配备2名以上的教师。积极改革创新业余体校用人机制,可通过引进、外聘等手段以充实教练员队伍,提升整体训练水平。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到业余体校承担运动训练和文化教学任务的机制。市体育局扶持和支持接受退役优秀运动员进入业余体校任教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业余体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遵循“打好基础、全面发展、积极提高”的原则,使青少年运动员掌握正确的基本动作、技战术,全面身体素质,为未来发展打好训练基础及科学实施训练教学。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训练教学课堂规范,科学编制年度、阶段和周教学计划及教学教案,循序渐进、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认真上好每堂训练课。注重训练教学的安全防范,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根据业余体校校的办学性质和青少年的实际,建立科学的训练课程计划,保持青少年运动训练的系统性。原则青少年运动员训练教学每周保持5次以上,每次1.5小时以上。积极利用寒假、暑期、节假日等组织开展青少年训练。

  第二十条 业余体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运动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学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积极提供必要的条件,督导学生运动员学好文化课,并按要求参加教育部门规定的统一文化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业余体校各项运动队应积极参加本区县和市级体育竞赛及培训活动,努力取得好成绩。定期对青少年运动员进行综合素质的测试、建立运动员人才信息库,开展科学选材。 按有关要求认真及时做好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注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业余体校的安全保障体制。建立业余体校学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专项险种,形成包括训练竞赛过程管理、事故保险赔付在内的业余体校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余体校建设是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培养造就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因此,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业余体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推进业余体校发展纳入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把提高业余体校办学水平作为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第二十四条 体育部门要制定业余体校的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推动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别是在教练员编制、场地设施、办学经费、运动员学籍等给予政策保证,确保业余体校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定期组织对各业余体校办学工作和效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成绩对业余体校分级给予经费等政策性的奖励扶持。



网站链接: